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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银行表外业务逐项深入解析

2016-03-20 刘诚燃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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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份我将在上海、武汉组织《资管跨行业监管与创新》研讨会,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具体研讨会纲要参见文末详细介绍

作者刘诚燃 授权转载,来源公众号:“成于微言”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众号或媒体转载,转载请在“诚于微言”公众号留言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导言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后,将《G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进行了大修,将一张报表调整为2张子报表,分别为《G01_I_1表外业务情况表》和《G01_I_2委托贷款投向统计表》,分支机构也同步进行了修订。表一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统计,表二将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按行业投向进行统计,本文结合填报说明讲述报表填报细节。




报表特色
1
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
分别为担保类表外业务、承诺类表外业务、金融资产服务类表外业务、金融衍生品类表外业务。“表外是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本表并没有完全反映现有商业银行所有的表外业务,而是将重点表外业务囊入其中。调整后,《G01_I_1表外业务情况表》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A3304)》和《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A3411)》基本一致。
2
关注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
表一部分将和金融资产服务类表外业务纳入统计范畴,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融资服务的表外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代发工资、结算清算、出口信用证通知业务、账户维护业务、鉴证业务等不是基于金融资产提供的服务,不需要报送。还有些银行展业代买车船、飞机票、彩票也不需填报。
3
关注委托贷款实际投向情况
表二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按实际投向分类情况。与填报《G01_VII贷款分行业情况表》类似,首先将委托贷款按投向地分为境内和境外,境内客户境外使用填报境外。其次,将境内贷款分为经营贷款、非经营性个人贷款、买断式转贴现3个类别。最后,将经营性贷款根据实际投向填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中的20个具体行业,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投向,则应按借款人主营业务所在行业进行分类,可参考笔记第8篇《贷款按行业分类与按实际投向分类》
4
除代理代销业务外均统计余额
本表A列即有统计余额,也有统计发生额的业务品种。其中,代理代销业务统计是报告期内当期累计发生金额,即每个月发生额,笔者理解为资金进出都要填报。特别提醒的是人行报表统计的是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金额,两者不一样。财务顾问咨询由于难以对应相应标的,所以不填报数据。其余的统计项目均填报期末余额。
5
填报年初至报告期银行端收益
银行端收益是指表中各项表外业务对应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纳入当期损益表的收入,不考虑各项表外业务对应产生的支出。合计数应小于等于《G04利润表》附注项目中[1.中间业务收入]。表外业务多数银行均按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也有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将收入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比如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各行按照自身会计处理方法,确保计入的收益与中间业务收入相匹配。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出现“有收益、无业务”或“有业务、无收益”的情况。此外,分支机构如果上级行没有对代理代销业务收入明确进行分配,在填报中不能将上级行下划的管理费当成银行端收益。
担保类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作为传统项目,这部分填报说明对业务定义很清楚,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小银行可能未将卖断式转贴现未承兑余额计入“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与人行指标代码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承诺类
承诺类业务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同客户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向客户做出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的条款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授信的承诺。具体包括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等。对于贷款承诺的理解必须要结合“授信管理”和“有效授信合同”,以后会详述。与人行指标代码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金融资产服务类
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融资服务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保本理财等资产管理;养老金及年金等资产托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债券承销;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代理/代销或主理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财务顾问咨询及各类保管业务;代理贵金属交易等。由于是新的统计项目,每一项均结合填报说明详解。该表与人行指标代码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12.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全部理财产品。人行报表表述为“发行表外理财产品,不纳入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的理财产品。分支机构如果有非保本理财发行权,则填报在该项,代理代销上级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15.代理代销其他”中填报发生额。本项目填报表外理财产品期末募集资金余额,应等于《G06理财业务统计情况表》中[2.3E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期末余额。至于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表内理财,不应该在本表中反映,而是根据发行对象统计到同业存放、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之中。
[13.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填报机构接受客户或其他单位委托而发放的贷款。委托人提供资金,填报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填报机构不得代垫资金,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需要注意的是本表不再统计委托贷款资金,不能将两者弄混淆。
[13.1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 指填报机构以委托贷款形式,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账户间资金归集划拨、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等业务发生的委托贷款。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人行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主要指银行为一个企业集团服务,集团和成员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集团和成员公司均可以在企业网银的现金管理菜单下操作委托贷款放款、还款、结息和各类调整交易。这部分委托贷款不纳入社会融资规模。
[13.2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指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填报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这部分委托贷款也不纳入社会融资规模。
[13.3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广义政府、企业、个人等)作为委托人,委托填报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这部分委托贷款纳入社会融资规模。
[13.3.1其中:公积金委托贷款] 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住房消费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该项目理论上应大于等于《G01_I_2委托贷款投向统计表》中[2.21.3住房按揭贷款]。
[14.委托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接受客户或其他单位委托而进行的投资。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填报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投资对象、金额、期限等而代理进行的投资。委托投资的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填报机构不得代垫资金,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本项目不含填报机构发行的表外理财产品。即将非保本理财产品从中剔出来单独统计。
[14.1金融机构委托投资] 反映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期末余额。案例可阅读今天发布的另外一篇《不良贷款腾笼术》。
[14.2非金融机构委托投资] 反映委托人为除金融机构以外法人或个人的委托投资期末余额。
[15.1债券承销] 是指报告期内填报机构作为承销商,接受发行人委托公开发售的各类债券的累计金额,包括面向社会公开、银行间市场发行等,本项目按实际承销份额的面值填报。私募债券只要是通过银行承销的,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均应计入。
[15.2代理代销信托计划] 指代理推介信托计划并收付信托资金的业务,包括面向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法人合格投资者的代理代销信托收付。填报报告期内当期发生金额。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15.3代销资产管理计划] 指代理推介证券、保险、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本项目填报报告期内当期发生金额。
[15.4代理代销保险产品] 是指填报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向公司、机构客户和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并依法收取手续费的银保代理业务。本项目填报报告期内当期发生金额。发生额应填报保险产品实缴保费金额,代销的保险资管计划填[15.3代销资产管理计划],填报机构不能以未取得保险业代销执照而刻意规避填报代理代销保险产品。
[15.5代理代销基金] 指填报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系统接受投资人基金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的业务,含基金专户,不含资产管理计划。本项目填报报告期内当期发生金额。与银行签订相关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均应该计入。
[15.6代理贵金属交易] 指填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系统等所有渠道为个人及法人客户办理的贵金属账户、现货、递延、代理销售和回购等业务。本项目填报报告期内当期发生金额,填报币种为本外币折人民币。
[15.7其他] 本项目反映报告期内填报机构代理销售除基金(含基金专户和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信托计划、贵金属之外金融产品的发生金额。分支机构行代销上级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该项填报发生额。法人机构在填报本表时,只反映代理代销非本行金融产品的情况,按发生额填报,分行代销总行产品不在表内反映。今后报表修订会增加细项,反映各填报机构具体代理代销非保本理财的余额。
[16.资产托管] 是商业银行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安全保管资产、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职责,并提供与投资管理相关服务的业务。本项目填报期末余额。
[17.财务顾问咨询]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作为客户财务顾问,在切实分析客户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金融知识、金融信息、金融工具、金融渠道和金融资源等,为客户提供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和个性化特点的顾问服务及金融产品时所获得的收入。本项不填报余额或发生额。
[18.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 反映填报机构除12-17项外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额。特别提示:若本项/[19.金融资产服务类小计]>=5%,则须将本项涉及主要业务内容相关材料同步提交至银监会。人民银行是“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行表外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资产托管) >=5%”,须将本项目涉及主要业务内容相关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很显然如果有金额较大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今后报表会将其列入统计项。
金融衍生品类
金融衍生品类指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此项目填报名义本金期末余额。此项以名义本金期末余额填报。根据金融衍生品的性质,笔者认为收益应填报净收益(可能会亏损),如果只反映银行端收入,比如利率掉期业务,只反映利息收入,不轧差利息支出,统计意义不大。与人行指标代码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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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PE/法律实务培训| 主讲人:邹菁、王伟、孙海波、魏军、奚洁【上海站·4月2-3日】【武汉站·4月9-10日】 


课程介绍:

在产品设计和业务对接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了解自身面临的监管约束,更需要对其他资管领域有所了解,以帮助相关机构在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多的了解整个大资管的监管环境,我司于2016年3月在各城市举办《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PE/法律实务培训》,以解决不同机构在同业共商监管和创新方面的疑惑,促进不同资管跨行业交流和合作。

【具体课程大纲内容见附件提纲】

一、适用对象

银行、证券、私募等金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主。 

二、培训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地   点

上课时间

截止 3月18日

深圳班

3月19-20日

截止4月1日

上海班

4月2-3日

截止4月8日

武汉班

4月9-10日

※会议具体地址:待收到您的报名信息后开课前一周通过微信/邮件通知

三、讲师介绍:

主讲人:邹菁(上海站私募主讲人)、王伟(深圳、武汉站主讲人)、孙海波(银行主讲人)、奚洁(信托主讲人)

邹 菁: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邹菁律师现任上海岱美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002669)的独立董事,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的业界导师。业界授课上百次,深受学员喜爱。邹菁律师为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年度客户首选中国20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执业领域:私募股权的设立及运作、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融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金融证券等领域法律服务和律师实践。

专业经验:主导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研究成果:

1、个人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法律出版社)已连续四年获当当网法律类畅销书籍前100强。

2、个人专著《律师视角: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2015年出版,广受业界关注

孙海波:先后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星展银行(中国),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个人专著: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中小金融机构。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原创文章100多篇。近期陆续推出《230部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报告详解》、《最全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监管规则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政策报告》;《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自贸区监管政策汇总和解读》;将在本月推出《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覆盖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保险资管等;

    奚 洁: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跨界金融从业15年以上,在多家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商业银行、信任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事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工作,具有银行业和基金业高管任职资格和经验。同时为苏州大学兼职研究员、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客座教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聘讲师等,先后为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从事银行业务创新及大资管业务等培训。

魏军: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现就职于国内一中等规模城市商业银行。银行从业近20年,经历过商业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人力资源管理、IT系统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商业银行新产品开发及资产管理业务。近五年来,专注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类业务研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尤其是理财业务运作具备丰富的经验。同时,魏军先生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具有深入的研究。2012年,其个人独立开发完成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得到了应用,受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好评。 


四、研讨会费用及享有的权益

参会费:3000元/人,单独报名一天费用为1600元/人;

(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2天全程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尊享2天会议全程精彩内容;与主讲人面对面交流;

2.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知名律师 邹菁 著作《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事务与案例》一本:(仅限报名两天 全程参加研讨会的伙伴O(∩_∩)O~~)


   
4.享有同期同业及部分后续研讨会从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5.享有法询金融每周政策咨询期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6.享有专门为金融行业打造的智能法规数据库2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费1400/年);

五、报名方式:

预报名可直接扫码进入以下微信群。


添加高莉洁微信获得报名表

高莉洁(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5121000778;

孙海波:13918326644(仅限业务咨询)

附件课程内容介绍(以最终授课内容为准)

4月2日全天   主讲人:邹菁: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登记备案、大资管业务及风险防范

1.      私募基金的发展现况

数量、规模、多样化

野蛮成长、非法集资乱象

刚性兑付与投资人保护误区

 

2.      私募基金的监管与法律框架

私募基金的性质、特征、类型

私募基金监管的历史演变:从发改委到证监会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现况: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的法律框架:法律、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

私募证券基金的特殊门槛

私募契约基金的发展:从信托计划到私募契约基金

PE+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要求:模式与特点

政府引导基金的注意要点

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案例分析

问题清单与答疑

 

3.      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类别与从事业务差异

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要点:

     出具情形

     尽职调查

     访谈笔录

     具体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内控制度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与会费

私募投资基金的产品备案:基金类型及备案要点

基金投资者的信息备案

基金外包服务

IPO、并购重组、新三板的登记、备案要求

问题清单与答疑

 

4.      私募基金与大资管

大资管的法律框架及格局

商业银行与私募基金

     43号文的限制要求

     银行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与方式

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

     资金信托计划与私募基金的不同点

     信托计划投资有限合伙的限制

     信托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问题

保险公司与私募基金

     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要求

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资管计划的要求

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要求

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

     基金资管计划、专户属于契约基金

     在设立备案、验资等方面不同于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

     券商直投的管理重叠

     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的局限

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ABS

     大集合小集合的命运

互联网金融与私募基金

相关问题清单与答疑

 

5.      私募基金的构建及运营风险及防范

 

私募基金的构建风险及防范

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及防范

私募基金的税收风险及防范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及防范

相关问题清单与答疑

 

4月3日上午  主讲人:孙海波


一、资管相关跨境问题

1、QDII投资额度

投资额度和购汇额度区别

2、QDII vs. RQDII

监管机构差异和额度管理差异

3、QDII投资范围和约束

单一集中度、债券评级、杠杆、其他禁止性规定

4、部分QDII/RQDII案例介绍

 

二、理财业务的总体框架

1、各类理财分类及依据

保本理财一定是表内理财,非保本理财一定是表外理财?

银行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注意事项:保本和非保本的会计处理及资本计提

银行理财代销的问题

银行理财客户分类

结构性理财定义及特征

银行为何被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

 

2、银行理财基础资产投资和风险隔离问题

银行理财基础资产投资

银行理财的托管问题

35号文关于关联交易和流动性支持的禁止性事项

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合规问题探讨

 

3、银行理财相关禁止性事项和资格准入

基础资产的禁止性规定

销售行为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资管跨行业穿透的探讨

1、总体监管环境

2、穿透识别(个人观点)

理财和自营投资优先级收益权穿透问题

非标穿透问题

结构性理财的穿透问题

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平台上线后信托受益权穿透问题

交易所挂牌资管产品穿透问题

 

3、宏观审慎监管

4、案例

 

四、非标的由来及非标转标模式探讨

1、非标的由来及其定义

2、农村金融机构关于非标的规定

3、交易所挂牌转标案例介绍

4、信贷资产转让案例介绍

5、信托受益权转标的影响分析

6、私募ABS资本计提及合规性探讨


五、同业127号文一年半回顾

1、127号文关于同业业务定义

2、同业业务借款规定

3、同业业务部分争议点

4、结算性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界定

5、同业业务表内外统一授信问题

6、一般存款和央行最新各项存款概念

7、结合140号文和178号文解读

8、同业投资和SPV相互投资限制性规定


4月3日下午   主讲人:奚洁

大资管时代的创新与监管

1、资产管理的基本概述

1)主要讲资产管理的概念、法律关系、牌照以及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区别

 

2、资管行业的竞争格局

1)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年度的各类数据归总出我国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现状

2)各类机构擅长发行资管产品种类及相关业务操作模式

3)大资管时代的竞争格局演变

4)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机遇

 

3、大资管发展的创新逻辑

通过数据分析当前社会转型阶段的结构变化和新政策对混业经营资管的监管、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4、大资管的创新发展动态

综合目前资管创新发展成果,对各类机构资管创新方向以及创新产品逐一讲解:

1)银行理财初期创新机制

2)银行资管创新及相关案例

3)券商资管创新

4)券商资管产品线及案例

5)券商与私募合作创新

6)信托公司创新拐点

7)信托公司设计常用工具及案例

8)信托公司创新拐点

9)保险资管创新

10)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

12)基金子公司创新发展

13)企业资产证券化流程

14)结构化投融资

 

5、大资管时代的监管挑战

详细讲解现有监管体系的主要监管模式和辅助监管模式

股灾之后的监管挑战

 

6、大资管未来的创新方向

最后会对资管行业未来的创新模式、方向、监管、体质做一个全面的总结


4月3日下午主讲人 魏军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两 会”
    —2016年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析
主讲人:魏军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模式分析
(一)业务管理部门
(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三)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的对应方式
(四)对分支机构考核方面
(五)监管层面可能发生的重大调整
(六)两趋势“会合”-结论
第二部分  2016理财产品投资趋势分析
(一)委托投资迎来大发展
(二)高收益固收资产争抢白热化
(三)资产证券化类资产可能盛行
(四)两会指向-监管或可放开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五)权益类资产可能成为“新宠”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一)资金(负债)端管理
(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
(三)理财产品“三独” 管理
(四)理财产品运作绩效管理
(五)同业客户授信管理
(六)理财日程事务管理
(七)高级进阶:统计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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